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环境法庭之检视和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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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环境法庭之检视和完善

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环境法庭之检视和完善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庭体系。这一体系由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以及为数不多的基层环境保护派出法庭构成。目前的环境法庭主要采用“三加一”模式、“三合一”模式、“二合一”模式以及单一模式等四种审理方式,在缓解环境案件审判压力、公正审理环境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境司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亦应注意到,现有的环境法庭存在诸多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缺少法定?嘞蓿?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缺少设立环境法庭的程序性依据,致使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合理的机构建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不甚科学;受案范围有限和受害者起诉意愿不足,致使案源不足;特别程序缺失,监测评估机构缺乏中立性,审判人员专业性不强,致使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为此,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庭:首先,为环境法庭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环境法庭的设立、职责定位及基本权限等事项,将环境法庭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其次,健全环境法庭体系,着重健全环境法庭审级设置,同时完善地域管辖;再次,改进审判模式,健全“多审合一”程序;再次,拓宽案件来源,合理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扩大受案范围,完善鼓励起诉机制;最后,完善支持保障机制,针对一审程序设立专业陪审员,针对二审程序设立专家委员会。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法庭;环境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8-0062-07DOI:10.12062/cpre   近些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并为解决环境问题做出了多方面努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建立环境法庭。环境法庭亦称“环保法庭”,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审理环境法律纠纷的审判机构。目前的环境法庭在解决环境纠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机构建制和管辖范围不科学、案件来源不足、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庭和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法庭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由环境法庭依专门的环境司法程序对环境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和过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核心内容是环境司法主体的专门化、司法程序的专门化以及司法对象的专门化[1]。在这其中,环境法庭建设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环境法庭建设不仅包括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设,而且包括适应环境司法需要的法律程序的健全,也包括支持保障机制的完善。这些方面均内在地涵盖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范畴之中。   我国环境法庭实践已有近30年历史。1989年,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设立我国首家环境保护合议庭。其后20年间,环境法庭数量并无显著增长。至2008年10月,全国仅有4家环境法庭。此后,各地陆续开始大规模设立环境法庭。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至2016年6月,我国共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法庭558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191个、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359个,以及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9个[2-3]。   我国环境法庭主要包括四种形式①。第一种是环境保护审判庭,即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审理环境案件的审判机构,其人员可由法官和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4]。环境保护审判庭一般设于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或者对环境保护较为重视的地区。较之于普通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受案范围更广,有时还拥有跨管辖范围的审判权和执行权[5]。第二种是环境保护合议庭。该合议庭通常是为了审理环境案件而临时组建,由三名以上专门的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第三种是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该审判组织是由人民法院选派相关人员,定点到辖区各地巡回处理环境案件。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不固定,且不常驻法庭。第四种是基层环境保护派出法庭。此类审判机构属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负责专门审理环境相关案件,多设立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较高、污染行为较为严重的地区。基层环境保护派出法庭的人员组成规模小,主要审理一些简单的环境案件。环境保护派出法庭这一形式目前已不多见。   上述环境法庭主要采用四类案件审理模式。第一类是“三加一”模式,即由专门的环境法庭统一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采用此种模式。第二类是“三合一”模式,即对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环境保护案实行集中管辖,由环境法庭统一审理。福建、江苏、河南、重庆等地在三级法院实行此种模式。第三类是“二合一”模式,即将民事和行政类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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