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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 学生贷学金、助学金给付
4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
6 法定机关
性质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教育局 (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3楼C 区30、31号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及 咨询电话 0773-5809253
11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3-581325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
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教规范 〔2016〕8号)第四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中
12 设定依据
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 元,二
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1000 元。
3.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教规范 〔2016〕8号)第二条: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普通高
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对
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
困户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
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贫困户学生收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 《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 号) 第一条:
(一)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
高中,下同)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
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二)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
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
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第二条:各地免除学费后,
由自治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
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60元。(二)
其他市、县 (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
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
桂林市辖区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
13 实施对象
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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