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衡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最新).docVIP

新版衡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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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衡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最新).doc

天天快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8 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7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 作, 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拆迁人等权利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 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 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 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 (含房屋、 青苗、 其它构筑物或附 属设施) 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 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 并 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南岳区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 县 (市)、 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 立信息公开制度, 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 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县 (市)、 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 拆迁机构, 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 合理安置、 依法拆迁的原则, 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应当支持、 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妥善解决好被 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六条 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 整, 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市、 县 (市)、 南岳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下列事项在拟 征地所在的村、 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 并采取照相等方式 进行证据保全: (一) 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位置、 补偿标准、 安置途 径; (二) 申请听证的途径、 期限、 联系方式等。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 土地的权属、 地类、 面积以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登记。 征 拆实施单位应当公布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情况。 确认结果或调查结果资料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 在拟征地上抢插、 抢 栽、 抢种的青苗, 抢搭、 抢建的建 (构) 筑物及其他附属 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 不予补偿。 第十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 1 年内 (国、 省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 新建、 改建房屋, 改变房屋、 土地用途, 土地 转让、 抵押; (二) 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但因出生、 婚嫁、 军人复 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 刑满释放等依法办理的除 外; (三) 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 税务登记; (四) 特种养殖证;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 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 征拆实施单位应将拟征地告知书送达相关部门, 告知 不得办理前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 不得作 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 十 一 条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获 得 批 准 后 , 市 、 县 ( 市 ) 、 南 岳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收 到 征 收 批 准 文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被 征 地 所 在 的 乡 ( 镇 、 街 道 ) 或 村 、 组 内 发 布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应 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的机关、 文号、 用途和时间; (二)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 位置、 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 地点。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 持土地权属等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 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 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 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市、 县 (市)、 南岳区人民政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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