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物权.ppt

第四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物权.ppt

  1. 1、本文档共5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四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物权.ppt

法院面临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起诉时,它必须明确回答并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定性问题 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一、定性问题 当一个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向一国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请求时,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问题,也叫识别问题,用我国司法实践的常用语来说,就是给案件正确的案由。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识别应坚持以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定性); 2.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定性必须保持惟一性,不能模棱两可; 3.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要尊重原告的选择,只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按原告提起的诉因识别; 4.一旦作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法律选择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时必须保持连贯性,即不能在决定管辖权问题时适用侵权案件的规则,而在适用冲突规则时,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规则寻找准据法。 二、管辖权问题 首先,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经过定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 其次,法院在决定行使管辖权时,必须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 : 国家豁免问题 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 仲裁管辖问题 最后,法官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中国法院是否有适当的管辖根据。各国一般按照所有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海事请求权等分门别类地规定管辖权基础。 三、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确定某一案件为涉外案件以后,法官在选择具体的实体法规则作为判决的依据时必须依次考虑下列问题 1、考察案件是否属于某一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 2、适用适当的冲突法规则 3、是否应适用冲突法国际条约 4、外国法查明 5、适用中国法 中国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后,在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是否是相关国际公约的共同缔约国;其次根据中国法中的相关冲突规则选择适用与案件有关或当事人选择的某一国内法规则;最后看是否存在相关的国际惯例。 以上三个步骤依次进行,直到选择到合适的准据法为止。 ? 第二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物权 债权 婚姻家庭 继承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860年英国法院 审理 “卡梅尔诉西韦尔 ”(CaumdI V. SeweH) 案 英国人卡梅尔委托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俄国人为其代理人,在俄国港口将一批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 运往英国交给其本人。船在行至挪威海岸附近失事, 但所运货物被打捞上岸。船长本可将货物转船运往英国, 但他却将货物公开拍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又在挪威将货卖给了被告西韦尔。 其后, 货物由西韦尔运到英国, 卡梅尔获知后, 便在英国法院起诉, 主张对这批货物行使所有权, 并要求补偿其因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挪威法律, 船长在本案发生的情况下, 有权以适当方式将货物出卖, 并将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但是, 英国法律却规定, 在同样情况下, 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货物的所有权仍应归卡梅尔所有。这样, 该案依据英国法还是挪威法来处理, 将会得到截然相反的结果, 由此产生物权上的法律冲突。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领土主权说:一国对于领土内的一切,有绝对支配的权利,不许外国法适用其间,关于内国不动产的法律更是如此。因为不动产通常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而土地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允许外国法支配内国土地,其危害性不堪设想,而且一国对于土地的政策,往往根据内国的特殊背景制定,自然不允许有外国法混杂其间,从而妨碍内国政策的实施。 ——(法)梅兰 法律关系本座说(自愿受制说):不动产占有一定空间,当事人既然将其物置于特定领域内,即默示对于该物上的权利,自愿受所在地法律管辖。 ——(德)萨维尼 利益需要说:这种学说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

文档评论(0)

heroliugua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7307013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