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涉外业务税金的核算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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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涉外业务税金的核算1.ppt

进出口涉外业务税金是涉外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本章学习,应当了解企业涉外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内容及计算;了解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规定及适用范围;掌握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核算以及出口退税核算的内容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 涉外流转税的核算 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国际通行的税种,是各国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政治的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按征收环节,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2.关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关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凡由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都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代为申报纳税;不通过外贸企业而自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则由收、发货人自行申报纳税。 3.关税税率 我国关税税率的制定,是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国家实行区别对待原则,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并分别制定了进出口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具体按《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执行。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以上所列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适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部分。 暂定税率 除上述税则税率外,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关税暂定税率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出口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税率 ①税则税率 我国确定征收出口关税的总原则:既要服从于鼓励出口的政策,又要做到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因而征出口税只限于少数产品。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具体按《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执行。 ②暂定税率 除上述税则税率外,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4.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中华人民代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正常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具有特殊经济关系,且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价格。所称的CIF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5.关税的计算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及关税的计算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CIF)×关税税率 实务工作中,由于进口商品成交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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