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的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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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 doc资料下载后可修改 PAGE \* MERGEFORMAT 1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隧道施工人员安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特制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水电水利、铁路、公路等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一)公司所有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等级隧道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从事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五)隧道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从事隧道施工的所有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新进人员或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六)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依据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经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二)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地段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其工程管理和技术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在实施过程中,专项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编制、审核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 (四)公司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工隧洞与公路隧道,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2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部在选址时须对施工现场、驻地周边进行地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严禁选作生产生活用地。 第五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一)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强化施工工序管理,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工序。支护和防护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水工隧洞执行以下规定: 1.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洞脸开挖前应对开挖范围外影响安全的危石进行处理,设置截排水设施,必要时可在洞脸上方设置柔性防护网或加设挡石栏栅。随坡面的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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