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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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 2.与司法协助紧密联系。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开放性。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各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章节中,对涉外民事诉讼设立特别条款,分别加以规定; 第三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编、专章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作集中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了第三种立法体例,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编单独规定在《民诉法》中。这种立法体例既便于当事人掌握和遵循,又便于法院办案,成为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新趋势。 三、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程序法的适用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各国都一致适用法院地法,即属地主义原则。 (二)实体法的适用 四、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关系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不是一种独立、完整的诉讼程序规范,而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某些程序所作的特别补充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一、管辖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第243条 ) (二)协议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4条 ) 2、默示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5条 ) 默示协议管辖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一是对管辖不提出异议; 二是应诉答辩。 (三)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6条 ) (四)集中管辖 以下涉外民商事案件:(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集中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二、送达 (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三、期间 (一)关于被告、被上诉人答辩期间(30日) (二)关于上诉期的规定(30日) (三)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没有限制) 特点: 1、适用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2、法定期间较长; 3、可以申请延长。 四、涉外财产保全 1.只能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 2.诉前保全的起诉期较长(30日); 3.有时需要由法院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三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基于互惠原则,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 (二)司法协助的根据 司法协助主要是基于三种关系而形成的:一是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条约,二是共同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三是互惠关系。 (三)司法协助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涉外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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