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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五)心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医护人员。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
1.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或外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独立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2)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四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具有开展四级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心血管疾病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应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注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注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六)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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