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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权籍〔2017〕583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
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
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
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
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
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
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
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
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 2017 年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6 月30日。原《上海市
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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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
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
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
1.2.1 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
取值 0.01 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 0.01 米平方米。
1.2.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
套建筑面积取值 0.01 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1.2.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
2
式中: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 )
2
S—房屋建筑面积(M )
2
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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