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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doc
《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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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企合作机制保障下,为实现师资队伍整体结构优化,构建“校企互动、身份融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结合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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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校企人员互聘制度的实施,以“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紧密稳定、深度融合、校企双赢”为原则,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使兼职人员有地位、有荣誉、有锻炼、有提高,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培养和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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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校企人员互聘合作单位,原则上为学院理事会或理事分会成员单位。各系部也可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求,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与学院合作关系密切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作为互聘互兼的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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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实施校企人员互聘,应由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统筹安排,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精力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议包括兼职人员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管理及考核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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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院将进一步完善专兼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一般教师的岗位责任制,校企人员互聘采取分层管理,优化培养路径。
各专业教学团队按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推荐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任企业顾问或相应技术职务,承担技术、管理咨询及具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工作;合作企业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教学环节的安排,推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熟练操作技能和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兼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专业课教学等工作。
一般专业教师可以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身份深入合作企业,实现教师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顶岗实践,逐年提升双师素质教师比例和技能层次;企业能工巧匠经教育理论培训,以兼职教师身份承担学生实践教学指导任务,逐步提升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比例,实现专业技能课主要由兼职教师承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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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校企互聘互兼人员经对方确认后,校企双方对等互聘为实质性的兼职,做到有职务、有职责、有权限,有具体的工作项目任务。校企双方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轮换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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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聘任期限。聘期内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实行长期与短期结合、定人与人员轮换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固定坐班与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形式。学院专任教师要充分利用寒、暑期进行挂职锻炼、顶岗实践,按企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学院根据企业兼职教师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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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校企双方组成联合管理、考评组,对兼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及考核。
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兼职人员工作任务书,明确具体考核要求。兼职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时间安排、预期物化成果。校企双方委托对方对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校企分别抽查。
兼职期满,兼职人员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资料,并进行述职。校企双方组成联合考评组,对兼职人员的学院工作、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作为计发工作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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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校企分别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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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聘校企兼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规定
校企人员互聘及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 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苏教高[2008]1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建立起一支具有“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努力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功能,结合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的根本途径。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制度,是通过签定校企合作协议,以高职人才培养为主旨,以“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紧密稳定、深度融合、校企双赢”为原则,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使兼职人员有地位、有荣誉、有锻炼、有提高、有待遇、有实惠,从而建立起校企合作、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培养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制度,是加强学院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学院专业教学团队实行校企“双专业带头人、双骨干教师”制度。每个专业教学团队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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