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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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 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申请文件提出的宝贵意见。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安 邦电气”)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专门组织人员会同安邦电气、律师、会计师对 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落实,对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相 关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相关修改、补充及更新披露的内容均以楷体 加粗标识。 针对反馈意见中有关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部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 据反馈意见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反馈意见中有关会计师核查及发表意见 部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反馈意见回复。 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 / 37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此次反馈回复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 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五、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 对关联方的担保情况”之“(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修改披露如下: “报告期初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简历、其签署的调查表,确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单; 2、获取并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记录;3、获取并查阅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4、 访谈公司管理层;5、获取并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之承诺;6、查 阅公司账簿及银行流水单据;7、获取并查阅公司出具之承诺。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制定 有效的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并能够有效执 行。公司不存在因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的挂牌障碍事项。 2、请公司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是否存在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若存在的,请公司披露被列入 2 / 37 名单、被惩戒的原因及其失信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说 明核查方式,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 联合惩戒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2、访谈公司管理层;3、获取并查 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之承诺;4、获 取并查阅公司出具之承诺。 经核查,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以 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失信或惩戒 事项导致的挂牌障碍事项。 3、公司销售模式中存在国外销售模式。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的 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销往国外的产品是否需要具备当地的相应资质认证及实际取得情况,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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