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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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doc

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还不够一致。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立法意图 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 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尽管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迄今没有统一的意见。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少模糊,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甚至混乱不堪的状况,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 ????一、我国设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 ???? 欲探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要研究清楚立法上创设这项制度的意图。我国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主要有以下三点: ???? (一)维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偏重第三人义务,轻视第三人权利,过度保护本诉当事人的利益,此类现象在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实务中屡见不鲜,其根源就在于司法者忽略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首要目的。诚然,这不应完全归咎于司法者,因为法学界未能提供统一的、理论上能够自足的观点体系。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性,但是仍未将其上升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首要目的之高度。 ??? (二)?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避免裁判矛盾是一个理想化的司法目标,从公布裁判的社会效果看,公众认为保持裁判一致是司法公正问题中应有之义,若有裁判矛盾即属司法不公。然而从作出裁判的法律程序看,裁判矛盾有时确实不可避免,但并不能认定必有裁判错误。裁判矛盾现象在国外也不少见,例如,1995年加州高等法院认定对辛普森杀人的指控不成立,裁决辛普森无罪;而1997年加州圣塔莫尼卡民事法院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意即辛普森杀了人),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受害人家庭合计3350万美金。对于辛普森两案出现典型的裁判冲突问题,美国法学教授认为,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二者并不矛盾。?? ???? (三)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与本诉的法律关系有牵连,其与本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一次诉讼中加以确定,无需让本诉的被告向其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以实现一次诉讼解决两个甚至更多纠纷的效果,并避免裁判矛盾。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略的规定,忽视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诉讼主体应有的诉讼地位。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仅仅辅助一方当事人,以被告的主张为转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法在本诉中作出独立的诉讼行为,只能以被告的诉讼行为代表自己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也不得与被告的诉讼行为相抵触。在这种诉讼结构下,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没有程序正当化依据。 ?? ??二、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缺陷 ???? 当前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条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三个条文,极为简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但是相对于纷繁复杂且常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司法实践而言,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清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内在冲突。民事诉讼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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