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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ppt
二、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类型 (一)教育内部法律关系与教育外部法律关系 (二)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与教育活动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四)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 第三节 谁承担小学教育法律责任 一、小学教育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小学教育法律责任:指小学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即受到一定的制裁与处罚。 (三)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小学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2.小学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3.小学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四)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二、小学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 教育法规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法律制裁 1.根据教育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教育法律制裁包括:教育行政制裁、教育民事制裁、教育刑事制裁 A:教育行政制裁: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有关教育行政法规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B:教育民事制裁:指法院对违反教育民事责任的违法当事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教育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C:教育刑事制裁: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实施主体依其应负的教育刑事责任所采取的刑罚制裁,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两种。 2.补救与强制 补救:指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强制: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 * 知识拓展: 法律内部必须保持协调一致,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我国在立法上实行两级多层体制。 中央一级的立法分为四层,处在最高位置的是《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制定和修改《宪法》都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生效;处在第二层的是基本法,也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只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就可以实行;处在第三层的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常委人数过半就可以生效;处在第四位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二级立法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作为法治国家法律体系内的这些法律必须保持协调一致,各部门、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违背了法律的规范就是无效的规范。 * 法律关系的再认识 在法律关系上,学生是不受任何怀疑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形成三种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就是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首先,他和学校形成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代表国家满足学生受教育权的要求,学生是宪法权的主体,而大学是满足其要求的义务主体。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根本权利,要限制或剥夺它的时候要慎而又慎。其次,学生是大学管理中的相对人,相对人就应当有相对人的一系列权利,这个关系就叫做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又分成四层:第一层,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符合法律的管理,而不具有服从不符合法律的管理的义务。第二层,在自由领域,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具有排拒能力,学校公共权力要介入学生自由领域,学生具有排斥和拒绝的权利。第三层,学生对学校的中心工作具有参与权。第四层,学生对学校形成请求关系,请求应该在法律允许之内给予满足,比如说它有权请求奖学金、助学岗位、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一系列权利,这种关系学校不能漠视,要尽一切努力予以满足。最后,学生和学校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里面,学生是百分之百的主体,因为学生的权利和校长的权利完全平等,民事法律的特点就是主体和主体之间必须平等。 故此,教育关系上学生是主体,教学关系上应该恢复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律关系上应该承认和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在我国高校里面,学生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完全确立。 * 第五章 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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