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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审计第三组)
应付账款的审计 一.应付账款的审计目标 目标包括哪几点 哪一目标是应付账款审计目标的主要目标 哪一目标是应付账款的基本目标 我们应从哪几方面去着手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 (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对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性复核: 将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与期初余额进行比较,分析波动原因。审计人员应结合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对应付账款明细余额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存在负数余额;是否将本应在 “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核算的账项一并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如存在此类问题应作重新分类处理。 分析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须支付,对确实无须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检查偿还记录、单据及披露情况。 (三)对应付账款实施函证 一般情况下,并不必须函证应付账款,这是因为函证不能保证查出未记录的 应付账款,况且注册会计师能够取得采购发票等外部凭证来证实应付账款的余额。 但如果控制风险较高,某些应付账款明细账户金额较大或被审计单位处于财务困 难阶段,则应进行应付账款的函证。 在进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选择较大金额的债权人,以及那些在资产负债 表日金额不大,甚至为零,但为企业重要供货人的债权人,作为函证对象。函证 最好采用积极函证方式,并具体说明应付余额。同应收账款的函证一样,注册会 计师必须对函证的过程进行控制,要求债权人直接回函,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与 分析函证结果汇总表,对未回函的,应考虑是否再次函证。 如果存在未回函的重大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采用替代的审计程序。比如,可 以检查决算后应付账款明细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 同时检查该笔债务的相关凭证资料,如合同、发票、验收单,核实应付账款的真 实性。 应付账款函证和应收账款函证的异同点 1) 必要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应付账款不需要函证,因为函证不能保证查出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况且注册会计师能够取得购货发票等外部凭证来证实应付账款的余额。但是如果控制风险比较高,应付账款金额较大或被审计单位经济困难阶段,则应进行应付账款的函证。而应收账款的函证是应收账款审计中必要的且有效的方法,它可以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应收账款审计时所必须采用的审计程序之一。 (2) 函证对象的选择不同。应付账款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选择较大金额的债权人以及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金额不大甚至为零,但为企业重要供货人的债权人。而应收账款函证时,则应选择那些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账户。 (3) 函证方式不同。应付账款函证最好采用积极方式,并具体说明应付金额。而应收账款函证,既可以采用积极方式,也可以采用消极方式,但一般只在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和有理由相信欠款案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或问题时采用。 应付账款函证与应收账款函证一样,注册会计师都必须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并要求将回函寄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回函的情况,编制与分析函证结果汇总表,对未回函的,决定是否采用替代审计程序。 对应付帐款实施函证 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都是实质性程序中常见的细节测试,但在审计实务中,部分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对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至今仍存在一些理解、认识或操作方面的误区,笔者为此从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询证函由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发送和回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第1312号准则——函证》(以下简称“函证准则”)的规定,CPA应当直接控制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此有两大要点:一是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由CPA直接发出;二是必须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但是,部分CPA往往将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交由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办理,这就可能使回函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 (二)对是否实施函证账户的判断仅是以大金额为标准 在对往来账户审计时,许多CPA往往仅是以金额大小为判断实施函证的标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就不实施函证,而对金额大小的判断往往又因人而异。 实际上,函证准则第十条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采用审计抽样的方式确定函证程序的范围,无论采用统计抽样方法,还是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的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CPA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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