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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科技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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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充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
(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争取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或联合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通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推动企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奖教金等形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有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
(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把企业培育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发挥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全年接受申报,分批审核认定。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制订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校或科研院所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对广东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广东产
学研合作。
第八条 申报驻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良好。
第九条 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应签订《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派驻各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派驻协议》的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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