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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山东商深圳分会章程
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名为:广东省山东商会深圳分会(通称“深圳齐鲁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语名称:Guang Dong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Shenzhen Bran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主要是由山东籍法人或自然人在广东自愿组织、自愿发起并经广东省民政部门同意组建的合法组织,是以促进鲁粤、鲁港澳台以及与全国各地经贸合作和联盟为宗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根本准则;以本会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及集体约定为依据开展活动和工作;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鲁粤、鲁港澳台以及与全国各地经贸合作和联盟,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鲁粤两省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鲁粤两省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机关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和深圳市民政局,同时本会受广东省山东商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工作地域主要为广东省和深圳市,业务合作范围为全国各地。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1、省商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8号,山东大厦。
2、深圳分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23层A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帮助会员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社区之间、企业与利益关联者之间等关系,促进各关联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谅解、和谐,并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和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互助、维权、服务和保障等职能和作用;
(二)负责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援助、服务和保障工作等,充分发挥本会对会员的服务功能和维权功能;
(三)开设商会网站,编辑《鹏城鲁商》等刊物,搜集市场、经济、政策等信息,弘扬和传承优秀的儒家文化、齐鲁文化和鲁商文化,充分发挥商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和作用;
(四)负责搜集、整理、宣传鲁粤及其他地方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商会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展览展销、经贸往来等商务服务职能和作用,以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鲁粤等地经济发展;
(五)负责搭建投融资平台,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联盟、开发投融资品种,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投融资难题,充分发挥商会在投融资方面对会员的服务功能;
(六)负责提供会员企业教育、培训、研发、管理顾问、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化等一系列咨询和服务计划,积极开展服务业务,以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七)负责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互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产品,在双赢的原则下,鼓励会员企业之间提供彼此所需的服务和产品;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加强会员诚信和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创新经营、智慧经营,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十)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多数会员的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企业会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个人会员为山东籍的从业人员或与山东有关联的从业人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名流等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聘请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或从业人员;
(四)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下属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核发会员证;
(五)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会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弹劾权;
(五)享受省商会及本会提供权益与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商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请有关知名人士和积极支持商会工作的非在职党政军领导为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年费)的标准:
序号
类 型
企业会员
个人会员
特邀会员
1
会长单位
20万元
20万元
自愿赞助
有偿冠名
2
常务副会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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