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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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0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49号 邮政编码:364300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组织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理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 第十一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四)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 (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 (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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