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操作规范.docVIP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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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操作规范.doc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直接下放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的方案”第五条,“(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所有的跨设区市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证书;(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所有的跨县域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证书;(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1.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单位、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本行政确认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厅、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发放或变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证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要求,集体林地确权发证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表2份;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和有资质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1份;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1份; 林权证1份; 林权依法变更和灭失的证明文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换算为70个工作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2000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月(40个工作日) (三)拟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71631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流程图 林权登记申请表(空表) 林权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4.林权证(样式) 附件1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7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附件2 林权登记申请表(空表) 申请表编号: (是)(否)属退耕还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身份证编号 登记类型 〇初始〇变更〇 注销 登记权利内容 〇林地所有权 〇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〇林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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