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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內容 一、總量管制緣起與背景說明 二、國外總量管制實施經驗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四、排放量認可與削減量差額認可 五、指定削減量差額保留、抵換交易 六、相關議題 一、總量管制緣起與背景說明 排放管道濃度標準的加嚴(命令式管制)雖數度加嚴,但仍不足以抑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增加,確保空氣品質。 非管道排放之污染物(逸散性排放源)數量持續增加,缺乏有效管理手段。 台灣地區空氣品質不良率(PSI 100)雖然由民國83年的7.0%下降至民國90年的3.0%,然而高屏地區由83年的18.4%不良率雖下降至90的8.13%(扣除砂塵暴影響),仍高出全國平均值甚多。 高屏地區空氣品質劣化主要由二次污染物PM10與O3所致。其前驅排放物為PM(粉塵),SOx,NOx與VOCs(揮發性有機物)。 一、總量管制緣起與背景說明 為有效抑制逸散性污染源的排放,除裝設高效能之尾氣處理設備外,原料,製程的改善,作業流程的管理(屬於源頭改善之工作)仍有改善的空間。 國際環保趨勢已由純粹命令式管制,演進到市場與經濟誘因,產業內部管理等“經濟”與“管理”(management)的改善策略。 高屏地區民眾對空氣品質現狀的不滿。 二、國外總量管制實施經驗 一、美國 (一) 酸雨計畫:全國性電力設施污染總量管制 1.目標:削減SO2排放量,至目標年2010年應減至1980年排放量的50%,目前已削減40%之排放量。 2.減量責任: ─主要污染源(電廠)負擔85%減量,政府負擔15%減量 3.容許排放量之分配: ─免費分配給既存污染源,分配基礎為性能標準(單位輸入熱值之排放強度) 與平均燃料用量(1985-1987)之乘積 ─新進污染源,向既存污染源或政府交易或拍賣取得污染增量 二、國外總量管制實施經驗 (二) 加州的區域性經濟誘因市場計畫: 削減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量,預期至2003年削減80%以上硫氧化物及68%以上之氮氧化物。 二、日本 (一)硫氧化物總量管制區有東京、橫濱、大阪等十個地區。 (二)氮氧化物總量管制區為東京、橫濱、大阪等三個地區。 三、南韓 依各工業區特性,規定其最高可排放總量,新設工廠之增量則需有既存工廠減量抵換時,始得設置。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一)總量管理之意涵 因應地形與氣象流場的流佈關係,確定污染物排放、流佈、轉化產生空氣品質劣化的對象地區範圍,做為總量管制地區劃訂的依據。 透過空氣品質模式的分析與模擬,確定造成空氣品質劣化的原因,探討不同區位、不同排放源(污染源)造成空氣品質劣化的責任。在確保大氣涵容能力的前題下,分配污染減量的責任。 總量管制之目的在確保一地區的法定空氣品質標準的符合規定。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一)總量管理之意涵 固定污染源得在指定的目標下,以經濟有效的措施削減其排放污染物的總量。 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之總量,如較目標年指定排放量為低量,其差額得保存,抵換與交易。 透過排放差額的保存,抵換與交易制度的實施,政府可以確保地方引進新的產業,振興經濟。產業亦可應用其自身排放差額做為擴廠之需求。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 二)總量管制實施法源-空污法相關條文(88.01.20公告) 第 8 條:說明中央主管機的權責,如何劃定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總量管制方式,以及污染物排放差額的保留,抵換與交易。 第 9 條:規定污染物增量之取得來源 第10條:規定總量管制計畫內容 第11條:地方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第12條:應先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申報體系)與排放交易制度,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 總量管制污染物 總量推動原則 管制計畫分期目標,分期逐步達到國家環保綱領之目標。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產業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減量的責任。政府在施政權責範圍內,亦負擔削減污染排放量的責任。 各項減量措施及辦法必須符合 公平性 ? 合理性 經濟性 ? 有效性 可行性 ? 可查核性。 污染減量策略政府部門分工 相關政府部會負責之減量措施 環保署:相關空氣污染法令與制度建置規劃 縣市政府/環保局:污染源稽查管制、落實許可管制、提升移動源減量績效、街道洗掃 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工程相關管制 交通部:交通運輸管理、港埠污染管理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總量管制、污染防治設備進口投資抵減、污染防制技術開發與輔導、水性塗料、低揮發性溶劑之推廣使用、(電力調度) 財政部:乾淨燃料、車輛進口減稅(抵稅) 農委會:農廢露天燃燒管制、裸露地表植被 推動時程與作業內容規劃 各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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