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深圳宝安区跆拳道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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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深圳宝安区跆拳道协会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宝安跆协)的组织建设,规范跆拳道市场的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跆拳道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宝安区跆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跆协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区的跆拳道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跆拳道活动,进一步推动跆拳道运动及教育在我区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宝安跆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三类,通过会员单位申报并获得晋级证书的个人均自动例入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为同名称单位并有3家以上机构的经营方,单位会员分为一间道馆或一家培训机构的经营方,荣誉会员为学校跆拳道组织。 第三条 凡承认宝安跆协章程、思想作风正派、热心跆拳道运动,注重礼义道德教育的单位者,均可申请成为宝安跆协会员单位。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一条 各类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宝安跆协章程;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任何会员单位须经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所有会员要有主管部门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营运,协会不参与任何营运上的管理,荣誉单位必须获取校方支持并以书面申请。 第二条 各类会员申请入协会,应按要求填报《宝安区跆协会员入会申请书》(样表附后),荣誉会员须提交校方书面同意申请表。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相关会员入会,直接向宝安跆协秘书处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宝安跆协审核批准后,颁发《宝安区跆拳道协会会员证书及牌扁》,即可成为宝安跆协的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的权利: 1、代表本地区参加宝安跆协会员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各项工作议程; 3、监督宝安跆协日常工作的进程,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跆拳道工作; 5、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所有会员单位; 6、经批准代表宝安跆协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赛事。 7、参加宝安跆协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8、申请举办(或承办)宝安跆协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9、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10、优先、优惠获得宝安跆协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它有关物品; 11、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2、有退会的权利。 第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宝安跆协的章程、维护宝安跆协的声誉; 2、认真执行宝安跆协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宝安跆协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宝安跆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宝安跆协主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跆拳道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宝安跆协中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宝安跆协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6、按时向宝安跆协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宝安跆协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协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间的团结; 8、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一条 凡宝安跆协的会员,必须向宝安跆协缴纳年度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缴纳时间、缴纳办法和会费适用范围参照《宝安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宝安跆协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1、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宝安跆协优秀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2、对在跆拳道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宝安跆协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3、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宝安跆协举办的跆拳道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4、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宝安跆协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所有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宝安跆协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或取消: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宝安跆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跆拳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4、两年内不参加宝安跆协及其会员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的; 5、犯法、违法操作、重大教学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1、宝安跆协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宝安跆协将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一条 退会: 1、宝安跆协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其下的个人会员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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