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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白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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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区教育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
权力 名称
类别
违法
行为
处 罚 依 据
法定罚则
违法
程度
违法情形
适用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权限
承办
科室
咨询
电话
名 称
条 款
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1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幼儿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第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由区教育局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止办学;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法
3.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为的处罚
2行政处罚
民办幼儿园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限期整改,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法
3.逾期仍不改正,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进行整顿。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3行政处罚
民办幼儿园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区教育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
1.初次违规收费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继续违规收费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法
3.违法收费数额大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4行政处罚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2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违法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两次以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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