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白塔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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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白塔区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白塔区教育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 权力 名称 类别 违法 行为 处 罚 依 据 法定罚则 违法 程度 违法情形 适用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权限 承办 科室 咨询 电话 名 称 条 款 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1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幼儿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第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由区教育局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止办学;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法 3.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为的处罚 2行政处罚 民办幼儿园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限期整改,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法 3.逾期仍不改正,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进行整顿。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3行政处罚 民办幼儿园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区教育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 1.初次违规收费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继续违规收费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违法 3.违法收费数额大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4行政处罚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2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违法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础教育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143079 一般违法 2.两次以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 由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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