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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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附件 V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调解中心 《调解员操守守则》 一般责任 1 . 调解员须公平地对待调解各方 ,对任何《经调解的和解协议》 的条 款不得有任何个人利益关系,也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还须在 合理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要求提供调解服务,并确保当事人获告知 调解程序。 对当事人的责任 2 . 秉持公正持平 /避免利益冲突 调解员务须公正持平。调解员如可能或曾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任何 从属/利益关系,或有任何与调解有关的利益关系,必须向双方当 事人披露。遇有这种情况,调解员必须在展开调解之前取得所有当 事人的书面同意。 3 . 知情同意 ( a ) 调解员须向所有当事人解释调解程序的性质、拟采用的程序和 调解员的角色。 ( b ) 调解员须确保当事人在进行实质磋商之前已签署 《职权范围》 附件 V I 订明的《调解协议》。 9 3 4 . 保密规定 ( a ) 调解员须把因调解而产生或与调解有关的所有资料保密,但若 藉法律或基于公共政策理由而被强制者则作别论。 ( b ) 未经事先准许 ,调解员不得把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他披露的保密 资料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 ( c )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资料对避免或尽量减低人身伤害或儿 童利益严重受损的危险属必要的,则上文第 4 ( a) 及 4 (b ) 段所述 守则并不适用。 ( d ) 调解员须告知当事人与调解过程有关连的通讯的保密程度,包 括任何与个别会面有关的特别保密原则。 ( e ) 调解员须确保所有参与调解程序但本身并非合资格争议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人,包括所有法律顾问、专家及出席人士,各自签 署一份调解中心 《职权范围》附件 VI I 订明的 《保密协议》。 5 . 终止调解 ( a ) 调解员须告知合资格申索人 ,他们有权退出调解。 ( b ) 调解员如认为再没有充分理由继续进行调解,可终止调解。 ( c ) 调解员如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意积极参与调解程序, 可终止调解。 ( d ) 调解员如相信继续进行调解会引致道德问题,可终止调解。 9 4 ( e ) 调解员如认为没有足够资料继续进行有建设性的调解,可终止 调解。 6 . 保险 调解员须考虑购买专业弥偿保险是否适当 ;如属适当,须确保自己 获得充分保障。 确立调解程序 7 . 独立意见和资料 调解员须视乎情况考虑是否鼓励当事人征询法律意见或有关的专业 意见。 8 . 利益冲突 调解员须尽早披露所有他理当知悉的实际及潜在利益冲突,并须在 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后,拒绝进行调解 ,除非所有当事人都选择留用 调解员,则作别论。 9 . 费用 调解员须按照与调解计划相关的调解中心 《职权范围》附件 I 订明 的《收费表》收取费用。 9 5 1 0 . 另外充当代表或从事其他事务 调解员不得就调解所涉争议的事项另外充当代表或从事非调解事务。 对调解程序及公众的责任 1 1 . 胜任程度 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必须表现称职和具备所需的知识。培训、专 门培训及持续进修都是须予考虑的相关因素 ,而调解员获得认可所 依据的相关标准及/或认可计划 ,则会用作参考。 1 2 . 委任 调解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确信自己可腾出时间,以确保调解可以 迅速进行。 1 3 . 宣传/推广调解员所提供的服务 调解员如为调解中心的董事局成员或辖下人员,可使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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