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掌握督促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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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掌握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第7次辅导课 谢谢大家! 3、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整顿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 (1)正常终结整顿。 清偿了债务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整顿期届满,未能达到整顿目的 裁定终结整顿,恢 复破产还债程序 (2)非正常终结整顿 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 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在整顿期间,企业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 特殊诉讼程序论 教学目标:掌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相关制度,重点掌握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 目录: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种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是对某种权利或者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和判决。在诉讼中,不存在民事权益争执,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得提起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事实、新情况,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以后,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以直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时.各种特殊类型案件都有白己特定的审判程序,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各自独立,不能混合适用。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结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外.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只有申请人—方,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在特别程序中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反诉、法庭辩论、第三人等诉讼制度,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原则。 8.适用持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持别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持殊类型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待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类.即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所谓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发生民事权益争执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以保障有关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无争议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认为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就是选民资格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 1、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2、起诉前提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 3.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让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四)开庭审理 人比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满2年后,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中清。 4.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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