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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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法学研究

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周光权  内容提要:在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客观处罚条件没有存在余地。但是,在我国刑法立 法中,已经出现一些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条文。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理论上不可 回避的问题。国外的通说认为,所有的客观处罚条件都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和预见。但 是,笼统地看待客观处罚条件,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坚持阶层式的犯罪成立要件 理论,根据某种条件和违法性的关系密切程度,可以将客观处罚条件分为内在的客观处 罚条件和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承认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就 没有必要再提倡。 关键词:犯罪成立条件 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非典型的违法要素说 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客观处罚条件 (又称为客观的可罚性条件)概念有不同的含义:()客观处罚条件是指某种 1 行为举止,与不法和责任无关,但由于与行为紧密相关,而被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之外的、决定行 为可罚与否的实体要素。在这个意义上,客观处罚条件具有 “限制处罚范围”的功能。从限制处 罚的角度看待客观处罚条件是通说的观点。 ()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成立要件中 “不法构成要 2 件”的内容,只是不需要行为人认识而已。某种事实如果根本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和预见,就可以 作为处罚的理由的话,那么,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是比共犯、未遂的规定都走得更远的 “处罚扩张事由”。对此,台湾学者许玉秀认为,(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是一种伪装的处罚 加重事由,“只是形式上的处罚条件,实质上则是不法构成要件,立法者有意把它们排除在行为 人的认识对象之外,使得罪责原则受到限缩”,而刑罚处罚的范围则得到扩大,即行为人对此没 〔 〕 有认识也可能受到处罚。 1 在日本,对客观处罚条件的讨论,一般限于事前受贿罪中公务员的事后就任、诈欺破产罪中 破产宣告的确认等范围。在德国,被认为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情形有:醉酒后在昏醉状态中实施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 在理论上也完全可以把客观处罚条件视作 “处罚扩张事由”。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 年版,第 页。 2005 86 ·114· 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 〕 2 违法行为;诽谤罪中对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参与斗殴罪中的严重后果; 破产犯罪中的停止支付、宣告破产等。总体而言,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在国外刑法立法中处 于上升势头。 在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时,实务上会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这就使得该条件成为 “刑罚障 碍”、“处罚门槛”。客观处罚条件这一概念本身,在成文刑法上并未作出规定,而是理论上归纳 〔 〕 3 提炼出来的。“客观处罚条件,可以说是刑法体系化、精致化之后的产物。” 虽然在大陆法系 的德、日等国刑法学界对这个概念的讨论有数十年,但是,人们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体系性 地位等问题的争论远未结束。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客观处罚条件没有存 〔 〕 4 在余地。 但是,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已经逐步出现为数不少的类似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理论上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概念的厘清:客观处罚条件和 “事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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