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业务骨干消费税稽查方法培训讲义——税务稽查项目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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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讲师团 张辉 税务稽查管理 第一专题 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定义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特征 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 税务稽查依据的法定性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 税务稽查客体的清晰性 税务稽查内容的完整性 税务稽查的分类 日常稽查 注意与日常检查的区别(目的、内容、程序) 专项稽查 注意与税收专项检查的关系 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地位与原则 地位: 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税务稽查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注意效率体现在三个方面:查处概率、执法公平、执法成本) 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原则: 合法 独立 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 客观公正 税务稽查的职能 惩戒 监控 收入 教育 税务稽查的作用 税务稽查的任务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遵循的主要法规依据 主席令【2001】第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5】第226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基本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 程序的几个要素: 步骤不能省略 顺序不能颠倒 时限不能超过 方式不能改变 简易程序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税务稽查的法律关系 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的三个特殊性,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专题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一、税务稽查管辖 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14~17条的规定: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代征,但不得代为稽查)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涉税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原则:属地管理原则 、分税制管理原则 、统筹协调原则 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二、稽查选案 案件的来源: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稽查选案遵循的原则 1.优先选择原则。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他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 2.限制选择原则。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选案的方法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规程第九条 ) 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 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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