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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市心点港式茶楼有限公司.DOC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食罚〔2018〕030011号 第 PAGE 2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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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广州市心点港式茶楼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08号二层、三层 邮编: 5102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7038553 法定代表人:潘永强
广州市心点港式茶楼有限公司:
经我局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 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 联
2018年5月18日,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你单位自制经营的羊城生肉包、蚝皇叉烧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样品的食品添加剂项目(铝的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你单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涉案羊城生肉包和蚝皇叉烧包各为0.9kg,按市场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90元,因未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第 联综合考虑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且全部用于抽检,并未实际售出,铝残留量较高,你单位配合查处等裁量情节,参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经综合衡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
第 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79000元。
第 联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联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020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
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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