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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思考

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思考   [摘 要] 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应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培育信用经济为个人破产的基本理念。同时,将公平、高效、债权人自治、与国际接轨等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基本原则,以指导有限制的免责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前置协商制度和破产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程序的设计。   [关键词] 破产;个人破产法;免责;和解      2009年我国’两会‘期间多位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希望“给受到重大灾害者、投资失败者、理财失败者以及他们的家人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其实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早已起步,如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博士就撰文《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对这个制度从立法重要性,个人破产的种类、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近几年,由于我国市场环境的变化、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法律接轨的要求等因素都推动了个人破产法的进程。尽管目前国内对于个人破产立法争议较大,但不可否认,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能够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法规的完善,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市场经济起到维护作用。故此,本文在分析部分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进而提出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思路。      一、欧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立法现状      1、美国   美国的个人及企业的破产法律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其中适用于个人破产的形式有资产清算和债务延期偿付。   (1)在资产清算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除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保留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品外,全部被拍卖,拍卖所得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法庭会为破产案件指定一个信托人,负责处理、协调与破产案件有关的行政程序,以及债务人非保留财产的清算及拍卖。   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可以停止清偿所有债务。申请破产对债务入最主要的好处是欠债被注销,但有些特定债务不允许被注销,这类债务包括欠政府的钱,还有因为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比如酒后驾驶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致残等等。   (2)在债务延期偿付情况下。债务人须有固定收入,有偿还能力。在法院的监督调解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在三至五年内清偿债务。   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报告其财产及负债表、近期收入支出情况、所有有效合同及租约,此外还须向法院提交债务偿还计划书,详细说明债务人将如何在限期内还清债务。法院会指定一个信托入,由信托人定期向债务人收款及向债权人付款。   2、英国   英国于1986年颁布新破产法。近年来英国约有近三分之二的破产案件是消费者信用破产。个人破产案件中主要适用个人自愿安排程序,该程序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和解合同的一个过程,其对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双方谈判的结果。通常,债务人首先与主要债权人进行试探性接触,如有可能达成协议,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令,在14天内制止个别清偿行为。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清偿协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当过半数债权人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时,方案即告通过。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指定一名管理人。管理人要在破产财产中严格区分夫妻财产,要考虑子女抚养等情况。破产财产的分配依法由管理人进行,无须经法院同意。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结束后。除有破产刑事犯罪行为者以及特定种类印债务如学生贷款外,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可以免除。   3、台湾地区   2008年台湾实施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被视为个人破产法,其中包括法院外前置协商、更生、清算制度。   法院外前置协商制度是指债务人如果有向金融机构借钱,须经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双方拟定偿债方案,解决债务问题。协商不成功,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更生或清算。更生程序指债务人在法院裁定清算或宣告破产前,可向法院申请更生,法院进行职权调查,债务人财产透明化后,协调更生方案,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获得重生机会。清算制度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由法院清算债务人财产,迅速处理分配给债权人。对于申请清算的债务人,该条例设置生活限制条款。工作项目、生活条件都有严格限制,防止不知节制的债务人过奢华生活。      二、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思考      上述列举了个别国家和地区的部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不应照搬当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而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以保障债权入利益、培育信用经济为个人破产的基本理念。同时,将公平、高效、债权人自治、与田际接轨等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主要制度和程序的设计。   1、主体与破产条件的界定   对“个人破产”主体的界定,在立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另一种则主张个人应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入破产、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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