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雪萍(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友源食品经营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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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食罚〔2018〕053030号 第 PAGE 2页,共 NUMPAGES 3页 当事人:黄雪萍(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友源食品经营部) 地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168号南泰食品批发中心自编第E20、E2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996772 负责人:黄雪萍   性别:女 黄雪萍(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友源食品经营部): 经查明,当事人黄雪萍(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友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你)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没有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第 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你2018年7月采购13瓶进口酒时,却没有履行前述的法定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酒类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 联 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2018年7月你经营的13瓶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这13瓶酒货值金额为4550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1. 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友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负责人黄雪萍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7月26日)及现场拍摄照片4张;4.查封(扣押)决定书(穗)食药监食查扣〔2018〕N0.0004274)及物品清单;5. 黄雪萍询问调查笔录(2018年7月31日)等证据为证。 第 联由于你不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参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一般处罚。 第 联 一、对于你采购酒类食品时没有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二、对于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进口无中文标签酒类食品13瓶; 2.罚款人民币24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酒类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3.罚款人民币240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联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第 联 (以下无正文)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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