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医学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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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对传统的商业模式、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产生了重大冲击,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新增了电子商务关系。这种全新的电子商务关系的出现,呼唤全新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和规范。 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论 1.1 电子商务概述 1.1.1 Internet的产生及其商业应用 1. Internet的产生 一般认为,Internet最早来源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DARPA)的前身ARPA建立的ARPANET,该网于1969年投入使用。80年代后发展成为NSF NET,1991年开始发展为Internet。 2.Internet的商业应用 Internet的商业应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 (2) 电子公告牌(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BBS) (3) 万维网(World Wide Web,WWW),也称“环球广域网” (4)??Internet的其他应用形式 1.1.2 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及基本模式 1.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在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 2. 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构造的是网络虚拟商业环境。 电子商务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贸易的全球化。 (3) 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商务可以实现商事活动的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4) 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自动化、迅捷化的优势。 3. 电子商务的基本模式 1) 网络商品直销模式 2) 企业间网络交易模式 3) 网络商品中介交易模式 1.2 电子商务法概述 1.2.1 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性质、地位与作用 1. 电子商务法的定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各种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性体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凋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不过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等,这些行政管理规范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所以,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范畴,从公私法划分角度来看,应属于公私法融合的综合法律部门。 3.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巾所处的位置,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种观点: 归于民法:这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此,电子商务法应归属于民法法律部门。 归于商法:这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应该属于商法的一部分。理由是,电子商务法主要规范的是交易主体从事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主要区别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归于经济法:大经济法的观点包罗万象,将不属于传统民商法的内容统统纳入经济法的范畴,电子商务法中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也有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干预。所以,这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属于经济法。 电子商务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应该是在新形势下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绝非任何一个现有的法律部门可以容纳得下。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共性就在于它们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活动,其他法律部门均不以电子商务各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电子商务法则是以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属于民事特别法,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系统性、集成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法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及民事程序法。 4.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 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保障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的安全 3) 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4)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1.2.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信(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电子签字与认证法、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物流等。 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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