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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思考

对建立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思考   摘要: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是教师资格的一部分。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资格条例》中涉及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条款没有很好地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内涵,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单独条例缺失;从现实层面看,我国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普遍较少。因此,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问题,尽快制定并出台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制度。   关键词: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双师型”      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的学历、道德、能力与素质标准。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方面对教师资格做出了规定,在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打破教师队伍来源单一局面、规范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教师资格条例》在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职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的现状      首先,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更多的是参照普通教育相同层级的教师资格,缺少与职业教育特点相适应、体现职业教育内涵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我国《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将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将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之列。教师资格的法律法规在涉及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只是单独列出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总体来看,虽然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分类,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针对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律法规。   其次,《教师资格条例》缺少对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和技能以及相关职业经验的规定。对职业学校教师只有学历方面的规定,《教师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通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培养学生生产操作能力和技术实践能力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对相关职业应高度熟悉,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与专业课教师的资格也没有做出区分。如果说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有必要区分科目,那么对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加以区分,并做出不同规定的必要性远远大于前者。因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培养目标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更多地由专业课来体现和完成,所以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技术能力和技术资格应该做出相应规定。对专业课教师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或与文化课教师大体相当,这样可以保证具有专业技能而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高层次技能型人才能够加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队伍。   再次,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通融性上存在弊端。《教师资格条例》将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归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互相通用,《教师法》第十一条也有类似表述。《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种规定本意是鼓励教师向下一级学校及教育机构流动,但事实上能教好大学的不一定能教好高职,好的高中教师不一定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尤其不一定是好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这种资格的通融性没有充分考虑到职业教育的内涵与特殊性。   最后,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也存在问题。我国目前包括职业学校教师在内的教师资格是一旦具备,终身拥有,在某种程度上是终身制的,这会导致教师缺乏职业危机感,使用人单位及教师本人忽视在职进修培训。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放弃了教师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是定期认证制度。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每5~7年认证一次,重新认证之前要参加一定学时的培训并且要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新的教师资格。这已成为全球教师资格制度的普遍趋势,要保证教师知识的不断更新,有必要从源头和制度上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目前,国家教育部正在讨论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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