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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通过定途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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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
信访事项一:对与省科技厅行政职能相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科技厅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持有异议: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3)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事项二:对与省科技厅行政职能相关的行政确认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行政确认行为持有异议:
(1)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07〕6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苏科高〔2013〕67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3〕52号)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事项三:对与省科技厅行政职能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事项四:对与省科技厅行政职能相关的行政奖励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履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29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履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事项五:对省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事项六:对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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