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留置及占有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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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留置及占有专题讲座

物权法第十四讲 留置权 与 占有 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可以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将其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价款,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规定(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案例一 某锅炉安装队与被告县造纸厂协商签订了一份锅炉安装合同。合同规定:安装队负责为造纸厂安装锅炉一台,包工包料,保证于年底前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10万元,县造纸厂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6万元,余款待交工后一次付清;为降低工程造价,锅炉本体采用市造纸厂停用的旧锅炉。合同签订后,县造纸厂如约预付6万元,安装队与县造纸厂共同去市造纸厂看样并订购了市造纸厂停用的旧锅炉。县造纸厂出面申请了锅炉安装许可证。与此同时,安装队开始施工,购置了大量辅助物资和零配件,主体工程于9月份基本完工,共支出7万元,在辅助工程开始前,县造纸厂邀请市锅炉科验收,发现该锅炉是一台报废锅炉,不能使用。为此,县造纸厂要求安装队赔偿损失,安装队拒绝赔偿。县造纸厂将安装队停放于工地的一切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予以扣留,造成损失3万元。安装队起诉要求县造纸厂赔偿损失,县造纸厂以行使留置权抗辩。并反诉安装队赔偿损失。 案例解析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县造纸厂留置安装队停放于工地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作担保,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在于市造纸厂的欺诈行为;而留置的财产也不是造纸厂占有的与合同有关联的债务人财产。因此,县造纸厂的留置行为是侵权行为,安装工程队的诉讼要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首先,在本案中,县造纸厂对安装队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没有合法占有的原因。 案例二 年初,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维修。修理部留下了电视机要高某十日后交费收取电视机。十日后,高某来取电视机,被告知修理费200元,高某觉得过高,拒绝付款。于是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并告知高某尽快付清修理费否则变卖电视机抵债。高某在其后的时间里既没有向修理部索要电视机也没有偿付修理费。年底,高某又携带一部摄像机来这个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一个月交费并收取摄像机。一个月后,高某如期来修理部取摄像机时,修理部的工作人员称摄像机的修理费为200元,加上次电视机的费用共计400元要高某一次付清。高某认为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可以用电视机作为抵偿;而修理部认为黑白电视机根本卖不出去。于是,修理部退还给高某电视机却扣留了摄像机,并告知高某一个月内必须付清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将变卖摄像机来抵偿。高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修理部返还摄像机。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判案? 案例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先后两次口头订立的修理合同。就合同本身来说,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合同,二者并无任何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在处理时,不应将两个合同混在一起,应分别处理。根据物权法规定,原告到期不给付电视机修理费时,被告只能留置该修理费的相应的财物。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高某应付清被告的电视机修理费200元,并支付预期利息,如不按期付清价款及利息,将对摄像机及其他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被告修理部应返还摄像机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50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为防止留置权的滥用,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留置权规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 法条规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案例三 邓某和某市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邓某和货运公司一同运输鲜鱼50000斤,在正月初一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按照每天5000元赔偿损失,若在正月初五前未运回鲜鱼,则按每斤4元来计算赔偿金共计20万元。6000元运费由邓某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2000元,余下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该市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余下运费,货运公司可以及时变卖价值4000元的鲜鱼。合同签订以后,邓某随即支付2000元。邓某和货运公司的两辆货运车一同到某地拉鲜鱼,除夕夜,货运公司将邓某的50000斤鱼拉回。 案例解析 本案中,货运公司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与运费的数额相当。我国物权法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由留置财产的目的所决定的,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债权得到实现。因此,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否则会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的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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