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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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7-12-15 颁布
  •   |  1998-12-01 实施

GB/T 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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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149.6一 1997 钊全岁 前 「习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本标准从 1998年 12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 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败、蔡瑞康、刘玮、赵辨、袁兆庄。 本标准 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 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 准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一1997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photosensitive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 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必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见 附录A,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4 诊断标准 4.1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 4.2 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 4.3 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疹、小水疤。自觉症状疹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癣化等。 4.4 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 4.5 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疹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 4.6 化妆品光斑贴试验阳性,见附录Aa 4.7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5 处理原则 - 卜 曰 . d … ‘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 l 卜 0 乙 g 停止使用致病的化妆品,避免光照。 k l 嘴 内 口 ︺ 根据病情,按光感性皮炎对症治疗。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一12一15批准 1998一12一01实施 GB 17149.6一1997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皮肤光斑贴试验方法 A1 原理:在皮肤斑试基础上再光照,若对斑试试验物有光变应性,则光照后可产生皮肤迟发型光变态 反应。 A2 方法及反应程度判定: A2.1 将可疑光敏物于患者背部同时做三处斑贴试验或使用斑贴试验胶带同时进行几种不同试验物, 见GB17149.2-1997附录Aa A2.2 光源:一般采用高压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在前臂屈侧或腹部测定最小红斑量 M(ED)o A2.3 24h后去除三处斑贴试验物,其中一处去除后立即用遮光物覆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作为对照; 第二处用低于MED的亚红斑量照射 主(要是UVB);第三处用经普通窗玻璃滤过的光源照射 主(要是 UVA,时间为MED的20^30倍)。 A2.4 于照射后24,48,72h分别观察结果,反应程度评定同GB17149.2, A3 结果判定:未经光照处出现阳性反应者可参照GB17149.2进行诊断;仅在亚红斑量照射处出现阳 性反应可判定为光毒性反应;仅在窗玻璃滤过的光源照射处出现阳性反应可判定为光变应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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