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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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育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xxxx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XXX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食堂小店承包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 第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学校(单位)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具体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基财科负责本系统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文。招标人(发包方,下同)应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应急或 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其他形式招标或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实行邀请招标采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1万元以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学校可自主决定采用何种交易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现场抽签法”;物资和服务采购一般采用“最低价法”。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 第十一条 交易项目一般不制定技术标,如项目对技术有较高要求,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关技术承诺,并向投标人提出与项目实际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但不得以资质、技术要求为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审批。招标人向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组织交易活动。 (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将交易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报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发布公告。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备案后,招标人应在校园网站或公开栏中发布招标公告,较大交易项目可同时在教育网或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二次公告,报名单位仍不足3家的,经教育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招标人可实行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四)报名受理。凡符合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交易项目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 (五)开标。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做好会议签到、核验投标人资格、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技术承诺与报价结果记录、确认等环节的工作。 (六)评标。交易项目评标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招标人组建,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根据学校规模大小确定3到7人),其中必须要有教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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