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首地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订版201207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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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首地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订版20120712)

PAGE 20 - 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第一部分 管理办法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对动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有效管理,及结合目标成本对动态成本实施行之有效的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3.分类定义 3.1 设计变更(简称变更) 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因以下原因对施工图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的工程变更,如图纸、设计院变更通知单等称之为设计变更。变更原因: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的变动; 由于公司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的变动; 由于工程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洽商)事项的变动; 由于市场销售部、购房业主要求提出变更(洽商),而导致做法变更(洽商)、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洽商)事项的变动。 3.2 工程洽商(简称洽商) 由公司自行提出的对工程内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的不需要设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工期调整等称之为工程洽商。 3.3 现场签证(简称签证) 工程项目内或由于与工程相关的因素导致出现的拆改;施工现场情况变化,营销的需要,导致出现的突发、意外等风险情况,或其它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出现导致的事项,称之为现场签证。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洽商)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洽商)编号); 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洽商)事项; 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 4.原则 4.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于紧急项目,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实施。相关变更、洽商、签证手续需在7日内以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形式补全(洽商及签证可以设计单位外的三方会签形式确认)。 4.2内部程序先行原则: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按照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方式进行,即只有在公司规定的内部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进行外部(施工单位、监理等)法定程序的审批 4.3先指令后执行原则 凡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必须出具书面文件给施工单位,方可要求其执行。发生紧急项目时,如果公司总经理不能签批,可委托公司书记代签。 5管理职责 5.1 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或相关会议 负责公司内除涉及产品定位外各类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审批。涉及产品定位的需报首地集团审批后执行。 5.2 合同预算部: 5.2.1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编制及定期不定期的修正、修订与修改,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指导、贯彻、落实、实施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5.2.2合同预算部为主要推动部门(主推部门),即基于对合同范围的清楚了解,合同计价条款的细则构成,吉林省当地计价规范,建筑造价信息资料,建筑市场客观情况,其它同类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计价标准一般水平等其它相关因素的综合情况的客观把握,对变更(洽商)签证所涉及计价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负责、对计价部分的合理性负责。 5.2.3有权对工程部所确认的工程量提出质疑,当工程部经办人因施工现场突发事件或意外等紧急情况电话告知或其他形式通知合同预算部造价师相关事宜及情况,且合同预算部造价师不能及时到场时所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部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摄像或照相留影,合同预算部造价师在价款计价或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量与经验数据或正常理解范畴相差较大时(一般为偏差超20%),合同预算部造价师会对工程量进行审减,以确保每单发生内容计价计量的真实、准确,以备复核。 5.3 工程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5.3.1 工程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为工程部)等发起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即基于对合同范围的清楚了解,对现场情况,工程质量、进度的客观把握,对变更的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的必要性、适时性进行审查把关,对变更(洽商)签证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且须协助合同预算部将对应的变更(洽商)签证按照工作流程签批完毕。 5.3.2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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