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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39家企业职工职业卫生工作调查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39家企业职工职业卫生工作调查分析
摘要:目的:了解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行两年多来,企业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的意愿、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和职工职业卫生防护、疾病及其治疗情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方法:对四川省泸州市3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共计167名职工进行抽样调查。结果:广大一线职工对获取与自身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但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程度并不高,部分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有的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不重视职工职业病防护工作,其职工职业病防护工作不能满足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护的要求;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水平较医疗改革实施前有较大提高,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建议:加强政府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和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关键词:企业职工;职业卫生;职业安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为了解企业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的意愿、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以及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等情况,并由此找出职工职业病防治的难点和问题,从而达到提高企业防治职业病整体能力、切实保护职工职业卫生安全的目的,课题组对四川省泸州市3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167名职工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对象与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
对四川省泸州市3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167名职工进行调查。其中,男性职工103人,女性职工64人;初中毕业12人,高中毕业79人,大学毕业76人;3人曾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164人表示没有职业病。
(二)调查内容与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70份,回收169份,其中有效问卷167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8.82%。调查内容: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的意愿;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以及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情况。调查方法: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统一调查;调查结果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一)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督和服务的意愿及分析
由表1可见,高达89.82%的职工完全同意“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测定,有益于保护工人健康”,但也有2.40%的职工完全不同意该观点,还有4.19%的职工对此表示“无意见”;接近或者超过60%的职工完全同意“希望卫生技术部门到我所在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指导”“希望参加职业卫生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培训”“愿意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愿意参加职业性健康体检”“希望了解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浓度”,有46.70%的职工表示完全同意“愿意接受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服务”。
总体上讲,前述数据表明广大一线职工对希望获取与自身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而29.94%的职工对“愿意接受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服务”表示“无意见”,说明部分企业的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没有跟上,一线职工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常识,对于作业场所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缺乏了解,对自身的劳动健康权益不清楚。
(二)职工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情况结果及其分析
由表2可见,对于《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仅有11.38%的职工表示“完全知道”,而高达77.25%的职工表示“部分知道”,且还有4.79%的人表示“不知道”。众所周知,《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保护职工职业卫生安全的母法,其在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人、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方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取得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但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处于工作一线的广大职工对这部法律的知晓程度却很低,这说明企业在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方面还非常不足。
另外,对于“知道生产环境中存在健康有害因素”,仅有31.14%的职工表示“完全知道”,有62.87%的职工表示“部分知道”;对于“知道车间的有害因素对健康有何种危害”,更是有62.87%的职工表示“不知道”,25.75%的职工表示“部分知道”,且没有人表示“完全知道”。《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显然,根据上述调查数据,企业并未严格执行该法律。
(三)职工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状况及其分析
由表3可见,对于“由于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无法应付其职业卫生监测的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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