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doc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doc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PAGE 9 PAGE 9 PAGE 9 PAGE 9 PAGE 9 PAGE 9 PAGE PAGE 23 械监文(质)-02 附件六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并保持有效运行。 (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核查并保持纪录。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考核范围 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核: (一)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考核。 (二)申请已有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考核范围有效覆盖的产品首次注册,可以只进行《实施细则》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的考核。 (三)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应当按照《实施细则》(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 (一)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认证中心”)承办具体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 (二)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三)只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考核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研制情况核查。 四、考核程序 (一)提交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申请。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包括仅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书面与电子文档):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表1)(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控制点; 3.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 在进行现场考核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注册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附表2),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对部分第三类产品的申请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中心,由国家局认证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在实施现场考核3日前,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应当将考核时间通知申请人。 (三)现场考核 1.考核组由3~5人组成,考核人员应当经过本实施规定、《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2.对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应当依据《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做好记录。考核结束前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表》(附表3),对考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当具体描述发现的问题。现场考核结束时应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附表4),经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对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按照《实施细则》中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核查结束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附表7),经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如被考核单位对现场考核和现场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交书面说明。 3.按规定需进行注册检测的产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后,应当进行现场产品抽样,抽样总量应当为检测用量的3倍。第三类产品抽取连续

文档评论(0)

2017me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