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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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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保障我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是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是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的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主办、协办)、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主管、支行副行长、行长、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经理、区域评审中心和总行评审中心评审员、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是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含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全部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仅为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授信工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他相关的、必要的工作。授信业务人员应满足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作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凡从事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管副长长、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经理等)须指导、管理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行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 业务经营单位(视不同情况,可能指支行和公司业务部门,也可能指分行和直属支行,下同)、授信业务人员须依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参照我行的目标客户名单,有效地开拓市场;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规定的客户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保证的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底稿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上年度或本年中期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他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 客户调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主办信贷员必须取得我行上岗资格。
主办信贷员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主要责任,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协办信贷员对授信资料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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