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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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

最值得收藏的十三个HR工资计算问题汇总 计算加班工资时,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计算基数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以当地标准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折算〔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法定166.7小时=实际加班小时数。 实际加班小时数-36小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含法定节假日,若当月有法定节日可剔除另折算〕 总折算工时:法定166.7+36×1.5+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2=总折算工时〔每月正常加班超过36小时的折算方法。但是若周六日有加班可视其具体情况加减。主要用于超时加班。〕此方法折算工时后,小时工资不再折算。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指非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包含休息日安排工作) 一、 “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 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 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 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 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 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 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 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 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 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5.17天=190.16元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190.1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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