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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镇农村集体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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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拍卖、出让、转让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审批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设立机构
第六条 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下称三资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审批、见证交易等服务。镇三资办的职能:
(一)制定和完善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的审批、政策把关;
(三)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村(社区)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处;
(六)协助村(社区)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
(七)指导村(社区)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下简称交易站)。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交易站的职能:
(一)执行镇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
(三)审查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按规定的立项、审核、审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审批;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村民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交易
第八条 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市场、商铺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等,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鱼塘、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河流水面等其它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空闲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它土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变更、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等四种方式。
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等交易项目,交易标的额较大,根据相关要求需经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业务,其立项报批和审批程序不变,须通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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