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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新型墙材料专项基金作用促进装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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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用促进装配式
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在我市的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 月 日
关于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用促进装配式
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城市会议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精神,现就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发展装配式建筑,使包括外墙板,内墙板等墙体在内的建筑构件等大量的建筑部品由车间生产加工完成,对促进墙体材料的革新有着重要意义。
二、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杠杆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一)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作用。对新建和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其所使用的装配式墙体预制件视为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时计入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范围计算核退比率。
(二)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促进建筑部品生产的作用。对新建和改建、扩建为建筑部品的生产企业,年生产的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板、阳台、空调板、楼梯、预制梁、预制柱等建筑部品混凝土使用量达到一定标准、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积极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且质量检测合格、未因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处罚的,经生产企业申请,南宁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定后可给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次性奖励。对年混凝土用量达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奖励80万元,年混凝土使用量达7.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奖励12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给予奖励240万元。对扩建的建筑部品的生产企业已享受过奖励政策的,可追加差额部分的奖励。
三、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以示范为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全面发展,协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试点示范期(2020年前),对列入我市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及示范区域范围内按要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积极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并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除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的政策外,还可给予适当奖励:
(一)对列入我市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至装配式施工的楼层,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5元的奖励。
(二)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提高装配率,对装配率达到30%——50%的,按前款奖励标准的1.25倍给予奖励,对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按前款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三)鼓励先行先试,对2017年、2018年列入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至装配式施工的楼层,具备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的,提高20%的比率给予奖励。
四、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配套能力建设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课题、工法的研究,充实检测设备提升检测能力,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课题、工法研究具有推广意义或充实检测设备提升检测能力的,经企业申请、南宁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定后,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五、统筹落实奖补资金,严格管理,确保扶持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结转为国库收入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优先保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金保障奖励资金的支出。
要严格管理,对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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