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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服务管理合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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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服务
管理合同(试行)
甲方:(零审批相关服务管理部门,包括环评、能评、安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防雷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投资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丙方:(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为加快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效率、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具体适用标准开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相关的行政报备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管。甲方做好建设项目备案、检查、验收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甲方制定公布的项目准入标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标准开展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按照《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甲方报备,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三)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监管活动;
(四)确保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满足试生产要求,否则不得投产;
(五)项目试生产后,在承诺时间内申请环保、安监的“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并接受甲方的监管及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一)设立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办理备案和审验工作,并出具相关的意见文书;
(三)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投资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相关证件。
第五条 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乙方投资项目提供零审批服务,乙方应在立项备案后,及时开展勘察、设计,编制能评、环评、安评等报告,申请办理环评、能评、安评的初审手续和消防设计、规划条件、防雷设计的审验手续,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意见文书,组织开工建设。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丙方协助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乙方应当服从丙方监管指令,否则将作为甲方对乙方违约处理的加重情节。
第七条 乙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合同所述备案和验收文件的,甲方应当予以撤销,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由此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因不符本合同约定标准条件、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在丙方确定的限期内退出该投资项目,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备案事项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解除合同撤销有关证件、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通知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停止相应服务、限期整顿、收取违约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环评责任事项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企业达不到承诺标准,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能评责任事项
第十二条 对能源消耗超过承诺约定的项目,在试生产时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后评估,后评估未达到承诺约定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全面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约定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对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节 安评责任事项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达不到承诺标准,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节 消防设计施工责任事项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消防验收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不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消防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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