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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ppt

及时处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长期限<60天)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书面告知﹚ * jjjkk 注意 查封、扣押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期限<30+30天) A.情况复杂、(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有书面程序性文书) B.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jjjkk 及时处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处理决定: 1.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处罚时间提前:必须在期限 (30天+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 jjjkk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由卫生部颁布,属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期限,因此针对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处理期限只能是30天或30+30天内,而不能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 三个月内行政处罚期限 查封、扣押处理期限 * jjjkk 行政机关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谨慎查封、扣押﹚ * jjjkk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jjjkk 移送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jjjkk 行政强制执行 * jjjkk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不履行行政决定 强制履行义务 * jjjkk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jjjkk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 * jjjkk 卫生行政执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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