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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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参保指南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数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录用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企业单位每年4至6月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12月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职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徐人社发[2014]172号规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上限暂按14496元执行,下限按2330元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二)、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三)、失业保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四)、工伤保险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法[2010]252号)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0.5%--2.2%之间。 (五)、生育保险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5%。 四、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28%比例结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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