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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待遇标准探究(特别珍贵,整合了绝大部分资料,绝对不
· ” 4.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概念 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是西方国家在19世纪后期提出来的,是指为所有文明国家所普通接受、构成世界国际法一部分的公正标准或国际最低标准。 ” 4.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缺点 。 一则,抽象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内容笼统,含义模糊,究竟何指,没有定数。对该项待遇标准,就连西方学者本身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无疑,采用如此抽象的标准,为国际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官造法”大开方便之门。 二则,从形成的历史来看,抽象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始现于19世纪,20世纪初由西方学者加以概念化。当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以及后来的发展中国家,完全被排斥在这种“国际法”准则的形成之外。同时,该项待遇标准出现后的适用实践,亦构成殖民主义国家利用国际法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真实写照。 ” 4.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我国的应对 。 事实上在过去的数十年里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拒绝承认作为殖民时代产物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然而从充分实现国家利益的角度看,我国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坚持一成不变的立场,我国完全有必要适当提高外资待遇标准。理由有三 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外资提供较高标准的待遇并不困难 。 2.随着资本输出总量的持续增加海外中资需要更高的待遇标准以构建更为完善的资本保护法律体系。 3.缘起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仲裁实践中 被仲裁庭频繁扩大解释的现象及其导致的风险值得我国警惕。 在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习惯国际法逐步生成的国际背景下,盲目排斥国际最低待遇这一概念,对于国家利益的维护并无实质性帮助。在国际竞争日渐白热化的今天,唯有从国家利益出发 理性地选择符合实际的道路,我国的和平崛起方可实现。 常见的3种标准的评价 1.历史上,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国际投资有着直接和重要的影响,两者中又以后者更为重要。 2.长期以来,最惠国待遇对于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一直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是从GATT到WTO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在国际投资领域,它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延伸。与最惠国待遇不同的是,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东道国有义务保证其法律、法规及其执行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 3.国际投资者十分看重国民待遇,认为这有利于其与东道国投资者同等竞争。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谈签投资条约时一般都极力主张订人国民待遇条款,如果就此项条款达不成一致,一些国家甚至不惜放弃条约的谈判。国民待遇可以说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投资条约时引起争议最多的待遇标准。 4.其原因在于:它们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尽管国民待遇是互惠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进入使本国企业能利用这一待遇的经济发展阶段,实际上仍会处于不平等地位。 5.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在投资条约中订入国民待遇条款多持保留态度,而发达国家则是极力主张订入,并且强调还要符合国际最低标准。 常见的3种标准的评价 1.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待遇标准,在近些年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签的投资条约中多被纳入。 2.究其原因,固然有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提供高标准的待遇以吸引外资的考虑,更为关键的是,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深得投资者和资本输出国的偏爱。 3.在它们看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两项具有相对性质的待遇标准,本身没有明确而又具体的内容,待遇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东道国法律和对外所签投资条约的内容,仅仅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无法达到充分保护投资的目的。 4.因此,有必要在投资条约中设置一种具有“绝对”性质的待遇标准。而公平与公正待遇正是这样一种绝对待遇标准,它的内容不随东道国国内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改变,亦即不考虑东道国给予他人的待遇如何,因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更有价值的工具。 常见的3种标准的评价 1.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这三种标准有时出现在同一条款中,但更多情况下是规定在两个或三个条款中。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第1102条、第1103条和第1105条就分别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最低标准待遇(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的保护与安全)。这些规则要求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的每一东道国给予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符合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 3.具体而言,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一方的东道国在对待该协定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时,在相同情况下,其待遇不得低于它给予其本国国民及其投资的待遇,也不得低于它给予第三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当这两种待遇有所不同时,以其中对外资更为优惠者为准。 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回顾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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