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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待遇跟手续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
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
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
育条例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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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的一并提供;
( 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
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
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
工怀孕诊断证明(注 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
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 、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
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
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
5 、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
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
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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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的一并提供。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 、顺产,难产: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流产:
(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 3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
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原件)。
4 、男配偶假期工资:
( 1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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