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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书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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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福利保障
计划书
2010年05月
目 录
一:团体福利保障计划
二:保险责任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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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释义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介
五:部分客户列举
一:团体福利保障计划
岗位
行政内勤
司机
保险保障
保额
保额
意外身故保险保障
10万元
15万元
意外残疾保险保障
10万元
15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1万元
2万元
意外收入保险保障
80元/天
80元/天
保费
110元/人/年
230元/人/年
二:保险责任详述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4、意外收入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释义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纳保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或团体(在本计划书中为贵单位)。
被保险人:为贵单位正常工作的健康员工。
保险事故:本计划书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发生的与本次就诊症状相符且符合各省市社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原则上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管理规定》为准;如当地无社保的,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为准,请参考: HYPERLINK /correlate/ypml/index.htm /correlate/ypml/index.htm。
急诊:指以下情况的首次就诊:高热(成人38.5度,小儿39度以上);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呼吸困难;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其他危、急、重病症均应给予急诊。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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