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docVIP

上海浦东新区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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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doc

上海市浦东新区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行政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 (第三方平台除外) 审批条件)〕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评定标准》。1、《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国家总局网站在线填写并打印一式三份); 签订的关于网上销售药品储存发货配送的相关协议;如为自有配送中心的,明确其中用于网上药品发货配送的区域,并用图纸说明;;互联网药品服务单位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单位地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栏目的设置网站栏目设置说明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国家总局网站在线填写并打印一式三份);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1) 申请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含批发)》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方式含批发)》复印件; (2) 申请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连锁)》复印件; 5、申请在本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如其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上的仓库地址一栏为委托配送的,还应当提供与受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的关于网上销售药品储存发货配送的相关协议;如为自有配送中心的,明确其中用于网上药品发货配送的区域,并用图纸说明; 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核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市浦东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近2年内没有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约定作出承诺,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 (第三方平台除外)的首次申请、项目变更和换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服务范围的原有的资格证书收回,按本规定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或约定材料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根据第十六条的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2年内不再适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且在本市食品药品一户一档诚信系统中留下记录。 1.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 2.被审批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项目变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换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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