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公园管理规定.docVIP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丹东公园管理规定.doc

丹东市公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国家和省、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尚应符合相关规定。 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丹东市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公园建设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公园的生态环境、财产、设施受法律保护。游人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爱护公园环境和设施,文明游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本市市民对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七条 公园规划应坚持科学布局、种类多样、规模适当,体系完整的原则。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提升改造应当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设计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设计应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园的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二)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三) 公园内景观与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四) 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疏散条件。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公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公园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设施。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凡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穿越公园或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尽量避让。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规定到公园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应采取措施保证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公园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园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实施公园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三)加强公园设施的建设、保护与管理;    (四)加强公园园容和游园秩序的管理;    (五)加强安全管理;   (六)其他管理

文档评论(0)

157****863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