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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01 月25 日
中国各地私募基金及管理公司设立法规的比较分析
汉坤基金设立与管理部 王勇︱张平︱张楚琪 律师
(王绍凯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在国有及非国有企业所带来的巨大国内流动性背景下,随着翘首企盼的深圳创业板 2009 年底
的推出以及中国持续增长的私募投资活动,中国迎来了私募基金投资的一个高潮。私募基金公
司除了根据 2003 和2006年的相关规定成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内资创业投资企业 (下称
“创投企业”)之外,还可以根据中国各地的地方法规在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和重庆
在内的主要城市设立内资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享受相关激励政
策。本汉坤法律评述通过比较,分析设立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以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
资管理企业的全国性及地方法规及相关激励政策。
创投企业
私募基金形式。海外基金公司可以根据 2003 年的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和管理企业。创投企业仅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
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的企业。
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或者非法人制。其中非法人制的形式主要是指合伙企
业,但直到 2006 年《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中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而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规定更到 2010 年3 月1 日方颁布实施。
设立要求。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如果采用非法人制,则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最低为 1000 万美
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 500 万美元。除了资本要求,外商投资
创投企业还需要一个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类
似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如果该必备投资者为外国投资人,需要满足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
资本累计不低于 1 亿美元,且其中至少 5000 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如果必备投资者
为中国投资者,则需要满足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
汉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 上海 深圳
5000 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则不得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
备案条件。如果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并且满
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进行备案并享受一定的税收
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获得社保投资资格。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企业
获准的企业模式。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
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1,虽然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但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和重庆等许多城市已经通过地方法规开始规范并推动股权投资基金的
设立。在上述五个城市中,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都可以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设
立。从 2010年 3 月起,外国基金发起人也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管理规定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人民币基金。凯雷和上海的复星集团依据新的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规定共同在上海设立了国内第一家普通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规模为等值 1 亿美
元。
资本要求。五个城市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出了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上海、
深圳和重庆均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拥有 1 亿元人民币的资本,且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投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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